近年来,在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况不断增多,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效果,应引起重视。
一、婚姻登记瑕疵包括程序性瑕疵和实体性瑕疵。
(一)程序性瑕疵。主要包括:1.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在婚姻登记初期,特别在乡民政所作为结婚证主体时这一现象更为突出;2.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如使用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相关部门出具的虚假材料。
(二)实体性瑕疵。主要包括:1.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近亲结婚、重婚;2.受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等可撤销情形。
二、涉及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处理。
(一)登记程序违法(如冒名登记、材料造假),但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信息;如一方不配合的,法院可以制发司法建议,让婚姻登记机关主动纠错。
(二)如当事人不到婚姻登记机关更正,坚持按照离婚诉讼的,为了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在没有瑕疵没有纠正之前,不宜按照离婚处理,此类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法院应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婚姻登记机关应做好自纠自查,开展好婚姻登记宣传,主动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