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常见且高效的方式,而保证人的参与往往能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提供有力保障,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制度在解决实际纠纷中所具备的灵活性与多元性。近日,范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巧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矛盾。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展现出一定的和解意愿。
“被告履行能力有限,我们怕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仍不按期履行,这样我们的资金就收不回来,不同意分期还款!”原告提出自己的担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僵局?
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原告对履行风险的担忧,承办法官与被告多次商讨后,确定“一方面引导被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另一方面积极寻找债权履行保障方案”的思路。经被告联系沟通,被告的朋友张某愿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办法官审查了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向原被告双方充分解释案外人担保机制,向案外人张某释明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让各方清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的朋友张某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出具担保书,原被告及担保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被告分期清偿,明确了被告的偿债义务及履行期限,同时约定若被告违约,保证人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案件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双方常因信任危机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使调解结果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高效履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