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车借我开两天呗”
“好的,路上注意安全”
“兄弟抱歉,我把车撞了……”
“啊……”
生活中,经常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车主常常难以拒绝,然而将车借给了没有驾驶资格证的人,发生事故后,谁来担责呢?
吴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关系,二人同在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某日,吴某着急回家,遂借用杨某车辆自行开车回家。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吴某、杨某、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范县法院。
本案中,吴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张某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进行赔偿。被告杨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其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吴某驾驶,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无证驾驶车辆造成本次事故,酌定其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