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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事”没办成,对方却不退费,这是诈骗吗?

发布时间:2025-04-17 18:19:46




“花钱托人办事”没办成请托事项,对方却拒不退费,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托人办事但未办成的,若其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拒不退费,则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被害人张某法为达到其子张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能够减轻处罚的目的,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焦某某,请托焦某某为张某“跑关系”减轻对张某刑事处罚。而后焦某某以托关系、找熟人需要“打点”为由,虚构事实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共计 7.5 万元,用于焦某某个人消费支出。 2024 年 7 月 30 日被告人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张某法 75000 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被害人张某法的请托事项“跑关系”为由,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张某法 7.5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还,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刑事处罚前科,并且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范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白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解决问题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认识到诈骗分子的常见手段和套路,增强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比如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人们的急切心理,声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可以帮助解决入学、就业、办事等问题,以此骗取钱财。同时告诫大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白成功和利益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得,而不是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这样才能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从源头上根除诈骗犯罪。


责任编辑: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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