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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调解室】调解当庭履行 解决烦“薪”事

发布时间:2025-08-26 20:17:49


近日,范县法院陆集人民法庭在案件开庭前,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最终,当事人当庭履行款项,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实现了矛盾的高效化解与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春节留守获承诺,报酬拖欠引纠纷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孙某受雇于被告刘某,担任货车司机一职。2020年春节前夕,为保障节日期间工作正常运转,被告刘某公开作出承诺:凡是春节期间自愿留守岗位的人员,每人将发放8000元过节费,该费用于春节后支付。原告孙某在知晓该承诺后,与被告刘某就过节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约定在2020年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然而,春节过后,被告刘某却未按此前承诺向孙某支付8000元过节费。此后,孙某多次主动向刘某讨要该笔费用,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8000元过节费及为维权支出的其他费用1398元。

调解经过:“背对背” 释法破僵局,当庭履行促和解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刘某取得联系。在得知刘某身处外地无法现场接收材料后,法官迅速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高效完成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通过电话沟通,法官了解到被告刘某对拖欠8000元过节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原告诉请中提及1398元“其他费用”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而原告孙某则坚持认为,该笔费用是其为维护自身权利实际支出的成本,理应由被告承担。双方在“其他费用”的支付问题上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这一局面,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一方面,向被告刘某详细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其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还可能对其个人信用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孙某耐心说明“其他费用”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引导其理性看待诉求。


经过多轮释法明理与沟通协调,被告刘某最终同意另支付原告孙某725元,被告需当庭向原告支付共计8725元。随后,法官将该方案告知原告孙某,经过多次沟通,孙某对该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因被告刘某仍在外地,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向原告孙某支付了8725元。款项履行完毕后,原告撤回起诉,该案至此圆满解决。

案件意义:司法为民显温度,高效解纷护民生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本案的妥善处理,是法庭践行“调解 + 当场履行”模式的生动实践。该模式不仅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幅节省了双方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从源头上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强制执行程序,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次劳务纠纷的圆满解决,仅是人民法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和注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范县人民法院针对涉农民工工资、劳务报酬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案件,严格落实“快立、快审、快调、快结”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庭中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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