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当事人满怀激动地来到范县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公正高效 尽职尽责为民解忧”的鲜红锦旗,送至民事审判庭郝海廷法官手中,对郝法官团队公正无私的判决、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表示衷心感谢。

基本案情
原告某广告传媒公司因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至范县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进行阅卷,详细了解案情。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官秉持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但未能顺利联系到被告。在调解未果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向原、被告依法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及时组织庭审。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谨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严谨分析认定,最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某广告传媒公司工程款10万余元。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原告向法官送来一面锦旗表达真诚谢意。
锦旗既是荣誉,表达着当事人对法院干警公正无私的赞许,更是使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下一步,范县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服务态度,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提醒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控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