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范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判决+民事和解”的模式,妥善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回顾
赵某与杜某是租赁门市的前后租户,赵某在租赁的门市内做生意时,前任门市租赁人杜某到达该门市,要求于次日拆除其在租用该门市期间安装的热水器、压力罐等,二人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赵某将杜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杜某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肋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杜某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查阅卷宗,认为本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法官考虑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通过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赵某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赵某适用缓刑。这起因租赁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若遇矛盾纠纷,应保持理性克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平和方式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刑事审判中不免出现因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往往因琐事引起、系情绪冲动导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范县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坚持温情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