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范县法院慎审巧调,以保促调,推动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曾对簿公堂的两企业重新握手言和,继续深化合作。
充分运用“诉讼保全+诉中调解”新模式,打造诉讼保全与诉讼调解无缝衔接的常态化处理方式,既可以抓住最有利的时机控制债务人财产,又可以强化诉讼调解,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有效实现了以保全助和解、提质效,减轻企业诉累的同时,也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000万元借款金额,对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支付方式、罚息计算方式、违约情形、违约救济措施等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张某、关某、丙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乙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3年。借款合同签订后,因被告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救济途径向各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乙公司在10日内结清借款本息及各项应付款项,同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偿还义务、各保证人也均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
范县法院审查后及时依法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依托“商事纠纷绿色通道”,快速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保全原因及法律后果,引导诚信履约,另一方面建议原告给予合理宽限期。最终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并解除保全,企业生产经营未受影响。
法官提醒
诉讼保全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重要手段。“诉讼保全+调解”机制,有效打破了“保全即对立”的思维定式,在财产冻结令与解封裁定书之间,开辟出市场主体共生共赢的第三条道路——司法干预既要成为定分止争的“手术刀”,更应化作滋养营商沃土的“营养剂”。网上财产保全改变了线下办理的传统模式,大大提升了财产保全制度运行的速度,确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最多来一次,一次就办成”,切实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该案生动展现了司法智慧与速度——通过诉讼保全筑牢权利保障底线,依托调解跑出纠纷化解“加速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方案。该案也是范县法院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的一个缩影。范县法院将始终聚焦企业急难愁盼,让司法服务成为营商环境“加分项”。
这起矛盾纠纷的成功处理,是南阳人民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诉讼保全+先行调解”的组合举措,既通过保全措施为债权“上锁”,破解了调解无保障、履行无压力的难题;又借助调解手段减少了诉讼对抗,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