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部分中小企业因经营模式滞后、资金周转失灵等原因陷入困境,甚至停业倒闭,致使合法债权面临“执行难”的现实风险。如何有效破解“人去楼空、财产难寻”的执行困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范县法院积极探索“法院+基层”协同治理新模式,通过与村委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成功打通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让裁判文书不再是一纸空文。
基本案情
某门业公司与某棉制品公司因玻璃棉毡、钢丝绳等建材采购产生货款纠纷,经范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某棉制品公司向某门业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棉制品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某门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一步走访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场所空置,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过程
面对“人财两空”的执行困境,范县法院及时启动“法院+村委”联动机制,将案件信息推送至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村委会。村委干部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属地优势,积极协助排查线索,迅速联系到曾在该公司任职的业务员。
执行法官与村委干部共同组成专项协调小组,一方面向业务员严肃阐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其陈述经营困难,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寻出路。经过累计40余次电话沟通与2轮现场调解,最终促成棉制品公司主动将1万元执行款项全额付清,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1. 企业主体消亡,法律责任不灭
企业注销或歇业,不代表其债务自然消灭。债权人应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沉睡”。
2. 借助基层治理网络,破解执行信息壁垒
法院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协作机制,能够有效弥补执行信息不对称的短板。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能的社会关系、从业经历、财产线索等信息。
3. 执行和解助力共赢,柔性化解债务僵局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以物抵债等方式了结债务,既实现债权人权益,也为债务人生存发展留有空间。
4. 规避执行不可为,法律红线须敬畏
被执行人切勿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或故意失联等方式逃避执行,否则将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