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逐渐成为人们家庭生活的一份子,它带给我们陪伴的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精神生活,然而,当饲养的宠物侵害到他人人身安全时,宠物的主人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20日,张某与李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村百货超市门口时,与王某家饲养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因当时张某伤情不显,故只解决了李某的伤情赔偿,后来张某伤情显现后住院,产生了医疗费等支出,与王某协商无果后,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现已当庭调解成功,由被告支付原告8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调解的成功不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是对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贯彻。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是一种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为,饲养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务必做到:拴好犬绳、佩戴嘴套、办理证件、避免遗弃,同时也要注意不要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饲养人将面临几乎无法免责的赔偿责任,风险极高。同时,被侵权人也需要注意避免挑逗、遵守警示、看护好未成年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