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原告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主张已支付完毕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认定欠付货款的证据?
案情回顾
王某某从事货物运输生意,姜某某、刘某某向王某某购买玻璃等货物用于共同经营,并向王某某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协议,姜某某或刘某某通过微信将需要的货物告知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将货物单据、货款金额、欠付的货款数额告知刘某某或姜某某。姜某或刘某某通过银行或微信向王某某支付货款。2023年11月份王某某突发疾病,经司法鉴定为无活动意识,无法沟通交流,不能辨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经莘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监护人。后王某某监护人将姜某某、刘某某二人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或协议,但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2023年11月14日前,王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累计欠付的货款数额,其中,2023年9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欠付16万多元。王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或姜某某催要货款,姜某某、刘某某也通过微信或其他方式向王某某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无证据证明已将货款支付完毕。法院依法判决姜某某、刘某某支付王某某货款及相应的利息,驳回了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姜某某、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书面买卖合同能准确反映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微信等新媒介的普及,现实中的很多交易都是通过微信达成的,但没有形成具体的合同形式,从而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不易查清案件实际案情。为了防止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并有利于解决争议,在以微信等新媒介达成合同进行交易时,一定要完整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不要删除与交易相关的内容,保证内容的完整性、连贯性,尤其类似于本案中,合同相对人突发疾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微信内容的完整性、连贯性更有利于监护人根据现有证据主张及保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