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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营商】诉中调解——为建设工程纠纷按下“化解键”

发布时间:2025-11-17 17:32:50


近日,范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建设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成功化干戈为玉帛,并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次案件的成功调解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当事人诉累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案件中,本案的被告某能源公司与某安装公司分多次签订施工合同,累计约600余万元,在本案被告向某安装公司支付了约350万元后,某安装公司将债权转让至本案原告某科技公司,并于2024年7月通知本案被告相关事宜。至此被告尚有约230万元尚未向原告清偿。

期间,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欠款,被告多次表示“一定按期支付”但仅履行部分欠款,至起诉前仍剩余约179万元至今尚未偿还,基于此原告具状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的“走流程”,而是考虑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以及案件事实清楚但判决可能会使原告面临“执行难”的困境,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将案件的重点放在调解上。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调解时,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说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不支付剩余欠款可能面临的后果,另一方面安抚原告的情绪,引导其考虑被告的偿还能力,并寻找可行的调解方案。

最后,在本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并约定了约束条款: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可就未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不仅为原告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更为本次案件的成功调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范县法院始终秉持“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将调解融入案件的每一阶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后法官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杂,诉讼成本高,法官鼓励双方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真诚协商、调解。反对任何形式的虚假诉讼、恶意拖延诉讼等不诚信行为。


法条链接: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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