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拿钱就能捞人”“有关系就能摆平官司”这些看似诱人的承诺,实则是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近年来,“请托型”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虚构司法关系和特殊渠道,骗取巨额财物。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揭露“请托型”诈骗的作案手法,并普及法律知识,助您擦亮双眼,远离骗局。
基本案情
被害人老张(化名)因其子涉嫌刑事犯罪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希望其子能够减轻处罚,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小李(化名),请托小李为老张之子“跑关系”减轻对其子的刑事处罚。而后小李以托关系、找熟人需要“打点”为由,虚构事实并向老张索要财物共计七万余元,用于小李个人消费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老张的请托事项“跑关系”为由,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老张七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由于被告人小李存在刑事处罚前科,并且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刑事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机制,所谓“托关系”“找门路”“花钱捞人”本质上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骗局。遇到亲人涉案,所有诉求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凡是自称“司法工作人员”“内部关系人”,要求支付“打点费”“好处费”的,务必提高警惕。司法公正不容亵渎,诈骗陷阱更需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