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纷止争,范县法院成功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6-02-09 22:04:06
2020年7月,岳某驾驶车辆与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书,认定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案件经法院判决,岳某对前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赔偿完毕。现高某又产生大量后续治疗费,另外高某因伤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依赖护理,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此前案件已于2022年经过审理,于是承办法官首先调取此前审理的相关卷宗,针对以往案件事实结合本次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梳理。在整合案件相关信息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次案件虽然涉及标的额较大,但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具备调解基础,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认真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病例等相关证据,并听取了双方陈述。对本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以及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疏导。
经过法官多次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反复权衡法理与情理,原、被告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积极解决问题。原告也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岳某分期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0元,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异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核心在于 “证据扎实、责任清晰、诉求合理、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依法理性维权,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