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同时,部分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同时选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此产生一定数额的财产保全责任的保险费,那么由此产生的保全费和保险费应如何负担呢?
近日范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
2025年9月,被告卢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事实。原告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基于此原告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同时刘某还选择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全责任保险费。
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卢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加工费及利息,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从而产生保全申请费,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保全责任保险费,属于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是当事人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既未包含在诉讼费范畴内,也非必要支出,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由投保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