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范县人民法院下达首份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孙喜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濮范高速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活动,还禁止其在一年内接触同案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起施行后范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被告人孙喜年伙同他人以濮范高速八标项目部的车轧坏本村公路为由,采取扣押八标项目部车辆的手段,迫使八标项目部与其签订征用公路协议,索取现金28000元,并将其中的5000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孙喜年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将赃款全部退还,确有悔罪之表现,范县法院于5月9日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喜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依照上述规定,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孙喜年所犯罪行影响了濮范高速公路建设,且本案其他同伙尚未处理,为促进对孙喜年的教育矫正,切实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上述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