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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约定不明,离婚后双方仍需分摊

  发布时间:2011-06-29 08:57:30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婚姻基础的不牢固,往往导致离婚,随即而来的经常是分家析产,然后各奔东西形同陌路。家住范县濮城镇军寨村的郭女士却在离婚一年之后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原告提出要求要郭女士帮助前夫偿还一笔债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6月27日,范县法院濮城法庭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离婚了,就别来找我,你的一切今后与我无关,离婚时往往有这么一句话说给对方,这是事实,也是合理合法的!但为何在离婚一年后还被别人要求自己替前夫偿还债款,而且还是非还不行。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去年年初,在郭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夫张某因资金紧缺,于是向好朋友陈某寻求帮助,好友陈某居于友情的信任,慷慨地伸出援助之手,在2010年1月15日借给张某4000元,双方约定张某在2月3日前还清,该笔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张某又于4月22日再次向张某借款4000元,并约定6月1日前还清。但是此时的郭女士已经和前夫张某离婚,关于财产,孩子的抚养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不知道是有心还是无意,张某没有将此次的债务写进协议里边。等还款时间届满后,陈某向张某多次催还债款,不料张某百般推托,最后竟然玩起了失踪,陈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昔日的好朋友竟然是个“老赖”,无奈之下把好友张某及张某的前妻郭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认为向梁某的借款时,唐女士和梁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天经地义,要求张某、郭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自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曾两次向陈某借款共8000元,现两次借款的还款时间届满,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该两笔借款均在张某与唐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由张某以及郭女士负担。

    法官提醒:到民政局去协议离婚,双方一定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孩子的抚养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写清楚,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责任编辑:程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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