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们知道有法,但不知法是什么,如何依法办事,如何监督他人依法办事仍是盲区,导致民众不知如何预防和避免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更不知如何去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过多地依赖诉讼,高社会成本地解决纠纷,甚至迷信信访渠道获取利益,增加纠纷化解代价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普法的方式应该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很多普法形式停留在媒体上或者广场宣传上,与普通老百姓联系不紧密,公众关注度不高,往往成为剃头的挑子一头热,收效当然不大。
人类最早的需求是生存与有序,当公正成为决定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主要因素时,特别是当公正成为决定社会是否有序的关键因素时,人们才将公正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价值,法律的公正价值便居于核心地位。如果社会无序,社会生活便无法正常进行,社会便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法治的其它价值与功能便难于正常发挥与顺利实现。为了保证社会的有序,必须通过法律的事先规范、法律的事中执行、法律的事后监督与矫正等功能来完成。可见,法治的有序价值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然而,有序与公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权,人权是法治的目的价值和终极价值。因此,人们才得出结论说,利益是社会主体行为的原动力和追求目标,权利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价值本位,权利义务公正分配是法治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当代宪政的主要价值目标。为此,公正分配权利资源,逐步提高人权的享受程度和水平,逐步扩大人权享受的范围,特别是公正地、普遍地体现人权便成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治价值、功能和作用的系统发挥。
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只有法治本身和谐了,才能以和谐的法治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谐,实体上是恶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无法实现法治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当然,以促进社会的各方面、各领域的关系和谐来达致和谐社会,以逐步完善的法治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可能更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是,这丝毫不能成为我们减慢法治发展速度与进度,原谅我们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切错误、失误的理由,相反,尽可能地、及时地矫正法治建设进展中的错、漏、偏、差,弥补不足,以臻健全和完善,则是我们法治共同体的共同义务。
判决关系当事人切实利益,他们对判决关注和了解愿望最迫切,对判决所宣示的法律知识研究透,掌握深,法律成为其今后行为规范的可能性强,普法效果必然明显。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把法律规则同鲜活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公众感知规则的内容,体会法律的力量,在辩明是非对错意识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法律真正发挥其规范、评价、引领作用,普法的厚度自不待言。
要发挥好判决的普法作用,必须保证判决的质量,每份判决至少是合格的,最好是优秀的。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以公正廉洁能力机制生产判决结果,以严格出口把关,利用法院集体智慧提升判决水平。特别注重判决书的制作,让判决书成为一本普法读本,让读者读得懂,看得服,不能在“宜粗不宜细”摭羞布下,含糊其词。文书说理透切,论证有据,结论唯一,令人无可反驳。
坚持判决的普法功能,就要正确对待判决与调解的关系。调解是和平解决纠纷的好方式,但调解是因为有了判决为基础,当参照,才能顺利进行,没有判决展示法律规则内容,调解就会在是非不明中久拖不结。所以判决是主业,判决是司法裁判案件的主要形式。我们不能反对判决,不能将调解替代判决,要鼓励及时公正的判决,让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赋予法律鲜活的生命。调解与判决是两轮驱动,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而拒绝判决,不能将判决视为瑕疵产品,在法治建设背景下,更应突出判决的地位与作用。
社会和谐固然需要法治支撑,以法治为基础、为前提、为标准、为调谐器;同时,社会和谐也要求法治和谐,即法治各领域内部的自我和谐与各领域之间的相互和谐,以和谐的法治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也是我们的共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