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不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伪造债务证据、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给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带来困难,给法官辨别债务的真伪增加了难度,应引起重视。
一、主要表现
1、逃避公正分割财产承担债务。一方当事人为多分财产少担债务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而制造虚假债务。主要以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公证书、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比如儿子伪造向父母借款条等。
2、逃避真正的债务。有的当事人为逃避真正的债务假离婚,并且伪造债务凭证,从而制造夫妻财产已清偿债务的假象,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
3、伪造债务凭据方与证人串通做伪证。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比如,串通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4、该现象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造成难以准确查明事实的真伪。因伪造债务证据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增加法官对债务凭据查明的困难,一旦认定有误,将加剧离婚当事人之间矛盾,不利于案结事了。
二、主要原因
1、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实践中有的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而另一方坚决离婚,在极力挽回无效的情况下,为了迫使另一方知难而退从而伪造大量的债务,如果要离婚就要共同承担债务,在一方无法承受以及反驳的情况下,只能以暂时撤诉而结束。
2、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为了谋求不当目的。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或为了以有巨大债务迫使另一方撤诉,或者在调解离婚中获得更多谈判的筹码。
3、目前很多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一般系亲属朋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碍于情面一般不留下书面凭证。伪造虚假债务凭证方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债务以谋求不当目的。
4、对于基层法庭办理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以调解结案,只要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一般均不会对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予以处罚。
三、相关建议:
1、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立法。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规定正是诱发“虚假债务”频生的制度缺陷;并且该条规定还将免责举证责任加于不知情的,没有参加债权债务关系的另一方,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发现是近乎苛求、难以实现的。加大力度制定更符合法理与实际的条文。
2、法官应提高认证准确度,做好详细的庭审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债务凭证作全面分析,对当事人提供债务凭证做详细询问,特别是针对无因之债的债务凭据,应做全面的分析。如对借条,应让债务人说明借钱的用途,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必要时让债务凭据提供者与证人对质。
3、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要求其写保证书,还应向证人详细释明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证人当庭大声宣读保证书。同时讲明对作伪证的证人,严格按法律处罚。对性质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伪造债务者的法律责任。
4、加大对伪造债务证据行为的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证据的律师应通过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并追究律师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