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文化 -> 业务研讨

夫妻离婚时对未经合法收养的子女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7-11 16:21:09


    1998年《收养法》进行了修正,应该说该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家庭产生关系的一种方式,对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进程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特别对于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来说,收养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认为向别人“要”一个孩子防老是天经地义,只要双方愿意,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一旦感情面临蹦溃的边缘的时候,这个“要”的孩子成为了一个难题,夫妻离婚时对未经合法收养的子女应当如何处理?有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有不抚养孩子就不同意离婚的,有离婚后再次起诉索要抚养费的,矛盾和问题就显现出来。那么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应如何防范和处呢?

    一、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能作出判决。

    非法收养行为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是违法的。不属于婚姻家庭中合法的家庭成员。既然如此,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非法收养女孩归谁抚养问题不应作为此离婚案件的处理范围。若法院将此抚养问题硬在该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就是肯定了非法行为合法化,是以合法形式保护了非法行为。这不仅与立法精神相违背,而且还会产生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一是容易使不法分子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社会秩序;二是易使个别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对要求另一方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应该作出判决,

    既然双方当初作出决定来收养孩子,就应该对孩子负责,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双方现在的感情纠葛来否定当初的决定,这样对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非法收养女孩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监护义务,双方离婚后,对非法收养的女孩应该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法院应按照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来处理。关于当事人是否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如果法院不对非法收养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非法收养孩子的生活也就无了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流浪街头无人照管。这样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甚至会因生计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不安定的隐患。

    三、法院应该驳回一方要求另一方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诉讼请求,在查明感情是否破裂的基础上依法对婚姻作出判决。

    非法收养不同于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不管当时双方是不是符合收养的条件,是不是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他们的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法院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应该支持,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一方面应建议双人员方将非法收养的孩子送还其亲生父母;另一方面,建议计生部门对非法收养孩子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予以依法惩处。这样才能更好地教育广大公民自觉贯彻执行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有效防止借非法收养孩子名义进行买卖儿童的事件发生。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重点还是看双方是否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如确实是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还是要判决离婚的,不应纠缠于一方当事人因孩子无依靠而判决不离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拟制血亲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非法收养孩子间的关系,不具有血亲关系,所以与非法收养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2544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