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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商业保险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30 15:01:01


    近期,最高法院正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其中拟将第三者商业保险纳入该类案件,一并处理。因该新情况对于今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影响重大,现结合审判实践,对第三者商业保险引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原来未引入的原因:

    其实,最近几年基于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普遍现象,将第三者商业保险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呼声在实务界日益增高。而一直没有正式引入的主要原因是与法理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侵权类纠纷,其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法律,而商业保险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其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两者分属民事与商事案件,为不同法律关系。按照民商事传统审判观念,该两类案件不能同案处理。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并非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权,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基于上述因素,目前除个别法院外,尚无将商业保险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情况。

    二、现引入的契机: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提出“纠纷一次性终结”的审理思路,其目的是将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尽量合一处理,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处理同一纠纷的诉讼成本。最高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提出的上述意见,也是基于以上考虑而来。对于法律依据而言,如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则因其本身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其规定即可为法律依据,受害人即可依据该规定向保险公司直接主张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权利。

    三、引入后的益处:

    1、对于法院而言,其一,避免了赔偿案件后,基于同一事故再次产生理赔案件的可能,节约审判资源;其二,降低了因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法院判决成为空判的可能性,也减少了当事人因拿不到赔偿对法院的对立情绪;其三,因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较高及赔付比较及时,引入后,将大幅度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撤率和执行率,最终也将提高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性。

    2、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提高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能力,有益无害;而侵权人可以免除先赔付,后报销的中间环节,也可避免因不能现行支付,无法据实报销的尴尬。

    3、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可对赔偿费用直接提出异议,对其权益也是有利的。另外,从某些法院已处理案件当中看,保险公司对于上述实体权利重视远大于程序问题,其甚少在该类案件中提出程序异议,甚至有的保险公司主动要求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以确保其权益。

    四、引入后的审理思路:

    1、案由。虽然将第三者商业保险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对于整个赔偿案件来说,其只是整体赔偿的一部分,对于整个案件的最终定性没有影响,因此,整体案件的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考虑到,法院通常以案件整体定性确定案由,及第三者商业保险在侵权案件中实际起到是替代侵权人赔偿责任作用的情况,该类案件案由不宜采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双案由。

    2、赔付顺序原则。对于交强险外的损失,应先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剩余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

    五、具体审理方式:

    1 、 确定受害人损失。首先确定损失符合法理;其次,从交通事故案件特点看,只要不符合免赔条件,则先由交强险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如果确定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则应由交强险全部赔付,显然没有再研究第三者商业保险或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基于上述因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首先确定受害人损失。

    2、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责任为无过错赔偿责任,其限额应根据保监会等有关机构公布数额为准。

    3、确定交强险外赔偿责任主体。依据《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相关规定,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为机动车一方的,侵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为非机动车一方的,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确定受害人过失,及减轻赔偿责任比例。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其自身损害有过失的,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5、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及数额。因第三者商业保险只是替代投保车辆承担责任,因此,应首先确定机动车侵权一方赔偿数额,再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第三者商业保险支付数额。确定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及与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定。

    6、确定第三者商业保险支付数额。该部分处理与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一致,首先,确认保险合同效力;其次,在保险合同提出免责情况下,审查是否符合免责条件;最后,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数额。有数个第三者商业保险的应分别按照投保机动车确定各自赔偿数额。

    7、尚有剩余赔偿责任的,应由相应侵权人承担。

    六、其他应注意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但不属于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项目,为保障受害人利益,可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处理。

    2、交强险除个别情况外,没有免责事由,而第三者商业保险约定的免责事由较多。在具体处理时应分别对待。

    3、第三者商业保险只有保险金总数限额,没有具体分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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