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出了车祸,交警认定他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要依照“按责赔偿”的约定,仅同意赔30%的损失。事故责任越小,保险赔得越少,合理吗?
近日,三水法院判决,保险条款中“按责赔偿”的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按照车辆实际损失(不计免赔率)予以赔偿。
2010年3月,黄某为新买的轿车向三水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有一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2010年8月,黄某驾车外出时,与一辆挂云浮市牌照的客车发生碰撞,黄某的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32000元车辆维修费,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由,仅同意赔偿黄某30%的车辆损失,剩余的70%损失让黄某找客车司机追偿。黄某认为,要去云浮市找客车司机赔偿谈何容易?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相应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在责任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其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如依照该条款,驾驶人越谨慎驾驶,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越小,获得的理赔越少,事故责任比例越大,获得的理赔反而越多,这与设立保险的基本目的不符,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按责赔偿”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制定之时并未与投保人进行平等协商,故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拒赔黄某70%损失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按照车辆实际损失(不计免赔率)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