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2013年度“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召开 段喜中作重要讲话 赵瑞东作工作报告
10月12日上午,全市2013年度“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召开。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三年来的“一创双优”活动进行回顾总结,安排部署新一轮的“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凝心聚力,克难攻坚,持续求进,奋力赶超,确保实现“二三五”赶超目标、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
市委书记段喜中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瑞东作工作报告。
李朝聘、雷凌霄、孔凡群、阮金泉、申延平、高树森、王建双、郑实军、李刚、邵景良、王载文等市级领导出席大会。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一创双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阮金泉主持大会。
段喜中指出,要充分认识思想观念、干部作风、发展环境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兴衰成败的重要性。
他说,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作风是发展的保证,环境是发展的基础,濮阳近年来的实践足以证明这一观点。虽说我们搞了三年“一创双优”活动,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在思想观念、干部作风、发展环境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濮阳的赶超发展,而且这些问题还很顽固,解决起来难度还很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自身的因素。这些问题能长期存在、不能得到较好解决的真正原因就是两个字:“权”和“利”。有些人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存在着错研、错判、错读、错用的问题,一旦拥有一定权力就借机将其当做谋利的工具,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便宜不占白不占”的思想,借权谋利,只要有一点机会都要充分利用,为自己、为小团体谋私利。不少企业经营者和群众反映,凡是拖着不办的,凡是动不动就罚款的,凡是抱着旧观念不愿放的,凡是不敢担当负责的,大都是存有私心。这个私心一方面是想获得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是怕丢名誉,怕丢帽子。有个别人为了私利,不惜牺牲全局利益,不惜牺牲濮阳形象,甚至不惜牺牲个人政治前途,不惜牺牲家庭的幸福平安。另外还有一种很怪的现象,少数人奉行的不是公事公办的原则,而是人情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规、人情大于政策的错误人生哲学。办不该办的事要花钱、请客,办该办的事也要花钱、请客,已成为个别干部的潜规则和陋习。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低俗的文化,这种低俗文化对老百姓来讲,就是办事必须花钱、找人,而对于有钱、有权的人来说,没有办不成的事。如果这种低俗文化在一个地区盛行,将会对这个地区的民风造成极坏影响,甚至影响党风政风,长期下去将会严重影响这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我们的干部来讲,就是要通过“一创双优”活动认真解决好观念、作风问题,对普通群众来讲,也要转变观念、不要吃这一套,谁再这样做,就要敢于检举揭发。从今天起,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这上面。不是抓一个两个典型,而是要有一起严查一起,严惩严处一起。
他说,从另一个角度讲,思想观念、干部作风、发展环境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也会有新的表现,“一创双优”活动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目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大的经济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濮阳要实现赶超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等,我们的思想观念、干部作风、发展环境决不能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一创双优”活动在濮阳不但不能停、而且要持续,不但要持续、而且要深入,不但要深入、而且要真正解决问题见实效。
段喜中强调,要用好“一创双优”活动这个动力,全力推动濮阳赶超发展。通过“一创双优”活动,我们提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要强化赶超发展理念。这是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濮阳实际的,得到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赶超发展是我们这一任班子、这一代人沉甸甸的责任,也是全市人民的殷切期盼。通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大多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增长速度都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我们的发展速度上来了,城市面貌变美了,内部的凝聚力、对外的影响力增强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濮阳的经济总量、人均水平大都处于全省第三方阵。
段喜中指出,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有了速度才能有总量的膨胀,有了总量才能有人均水平的提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在濮阳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毫不松懈地推动科学发展、赶超发展。但是赶超发展并不容易,在赶超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障碍和阻力。除了众多主观方面的问题外,还有不少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一是大的经济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放在全省看濮阳,我们的实力弱、底子薄、积累少;三是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形成良好的区位优势。这些客观现实摆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不能满足于取得的一些成绩。只要坚持实践证明有效的理念、战略、思路,牢牢把握每一个发展机遇,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坚持早干、快干、多干,这些问题都将会得到较好解决。现在的关键是,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解决思想观念、干部作风、发展环境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此来创造更加强大的人和优势,创造更加强大的正能量,以主观能动性弥补客观上的不足,确保“二三五”赶超目标的顺利实现。
段喜中强调,开展好“一创双优”活动,“一把手”是关键。我们党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各层“一把手”发挥着主导作用、关键作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如何,关键看“一把手”。几年来,我们通过“一创双优”活动,极大地锻炼了干部、考验了干部,也极大地提高了干部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我们大部分“一把手”的能力、素质,都是适应赶超发展要求的,总体上“一把手”这个群体是积极作为、勇于作为、善于作为的。实践证明,“一把手”作为了,这个地区、这个部门、这个单位的各项工作肯定会令群众和上级满意。“一把手”不作为,必定是另外一种结果了。如果“一把手”乱作为,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各层“一把手”在“一创双优”活动中不但要积极参加,带头学习、带头查摆、带头整改,还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要切实用好“一创双优”这个不竭动力,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段喜中最后指出,濮阳的赶超发展是全市人民的大局、大事,持续开展“一创双优”活动,是维护濮阳大局、办好濮阳大事的重要举措。为顺利实现“二三五”赶超目标、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希望每个濮阳人都树立强烈的家园意识、大局意识,从积极参加“一创双优”活动做起,从积极投身赶超发展做起,确保“一创双优”活动见到更好实效,确保赶超发展见到更好实效。
赵瑞东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创双优”活动已经成为濮阳发展的动力源、破解难题的金钥匙,实现赶超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一创双优”活动。特别是当前,濮阳正处于赶超发展的关键阶段,任务繁重而艰巨,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下,要爬坡过坎、持续求进、全面实现“二三五”赶超目标,开展好“一创双优”活动,巩固发展人和优势,尤为重要。
一是把握总体要求。这次集中教育活动不再划分阶段,学习教育、查摆整改、建章立制各个环节有机融合、统筹推进。在活动中要把握“突出重点、突出深入、突出创新、突出实效”的总体要求,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突出重点。这次“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的重点是,着力解决思想观念、干部作风、发展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思想观念方面,重点解决小富即安、小进即满、墨守成规、狭隘保守等问题。在作风方面,重点解决疲沓懈怠、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在发展环境方面,重点解决死搬条文、以罚代管、吃拿卡要、效率低下,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私搭乱建、乱栽乱种、敲诈勒索、封门堵路等问题。同时,着力解决审批、收费、执法执纪等部门和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突出深入。所谓突出深入,就是要在解决深层次问题、拓展活动范围、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解决深层次问题就是要将活动引向“深水区”、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拓展活动范围就是要将活动向基层延伸。在抓好领导干部的同时,着力抓好科级以下干部的活动;将活动延伸到基层农村,特别是产业集聚区及周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立长效机制就是要巩固活动成果。对“一创双优”活动行之有效的方法,要进行提炼升华,上升到制度层面,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为濮阳赶超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突出创新。在活动形式上,不断创新载体,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设计出富有特色、易于操作、乐于参与的活动形式;在活动内容上,丰富内涵,统筹考虑“一创双优”活动与其他各项活动的结合,与推动各项工作的结合,使活动更加富有成效;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拓宽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既靠活动解决问题,更靠制度解决问题。各级各单位都要注重创新,按照活动要求,围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制订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方案,用创新的成果增强活动的吸引力、针对性,使活动开展得更加深入、更加切合实际。
突出实效。开展“一创双优”活动,必须在求实求效上下功夫。活动中,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严格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扎实做好每一个规定动作,切实抓好每个具体环节的落实,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用良好的发展环境,检验思想观念创新和干部作风转变的成效;要用赶超发展成果和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检验“一创双优”活动的成效。要把两个检验、两个成效作为评价“一创双优”活动的重要标准,贯穿活动始终。要把推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作为开展“一创双优”活动的根本目的,要以解放的思想、先进的理念,过硬的作风、务实的举措,瞄准国内先进、省内一流、行业领先,高点定位,深度谋划,紧盯目标,克难攻坚,晋位升级,确保实现三项重点工作集中攻坚行动目标任务,确保实现“二三五”第二步赶超目标,确保高标准谋划好明年工作。
二是抓好关键环节。抓好关键环节,是推动“一创双优”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各单位在这次集中教育活动中,要切实把握好三个环节。
加强学习教育。把学习教育贯穿活动的始终。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学习规定篇目和重要文件,准确把握宏观形势,深刻理解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导向,做到政治上清醒。深刻理解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赶超意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促进发展。强化业务学习,结合岗位职责,钻研业务知识,成为行家里手。结合我市赶超发展实际,学习产业发展、市场融资、开放招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谋划发展、推动发展的能力。创新学习方式,采取专题讨论、走出去学、请进来讲等形式,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思考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确保学习实效。
深入查摆整改。查摆问题要深入。各级各单位要采取个别谈心相互查、专题会议集体查、群众评议开门查等形式,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互相帮、上级点,广泛收集意见,把存在的问题查透彻、查全面。要说清现象、剖析原因、深挖根源、订出措施,形成高质量的查摆报告。在此基础上,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直面问题矛盾,不遮掩、不回避。要把查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市派督导组要参与重点单位、重点科室和重点岗位的查摆过程,对群众意见大、查摆不深刻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推倒重来,派出工作组帮助查摆。整改问题要到位。各级各单位要对查摆出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具有审批、收费、执法执纪等职能的部门和岗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本次活动要把这些部门和岗位作为查摆整改重点,对于查摆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拿出整改措施,公开接受监督,确保整改到位。活动办、督导组要加强对查摆整改的全程督导,跟踪问效。对于整改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提高行政效能。本着简政放权、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现有审批事项及前置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能压则压、能减则减、能放则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等行为。同时,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开放市场、引入竞争、规范收费、提高效率。要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制度,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各部门都要强化服务意识,站位全局,主动作为,围绕赶超发展,赛服务、赛效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市“一创双优”领导活动小组要统筹谋划、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整个活动的领导。市活动办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分类指导,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掌握活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活动扎实开展。各级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设计,周密安排,用好活动载体,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市派督导组要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对不深入、不具体,查摆整改不认真、不到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被动应付的,要进行问责。宣传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撰写高质量的系列评论;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集中教育活动中的经验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外宣传,进一步树立濮阳的良好形象。市委宣传部、市活动办要对“一创双优”活动进行系统思考和认真总结,形成理论成果,增强濮阳软实力,为赶超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赵瑞东指出,开展好“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必须紧密结合形势,切实推动发展,真正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全省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按照中央和省委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搞好衔接,做好思想和组织准备。要将省委关于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贯穿于“一创双优”活动之中,将“作风不实、服务不优、用权不公、为政不廉”等问题,作为查摆整改的重要内容来抓,着力解决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要与全市三项重点工作集中攻坚行动相结合。要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按照“签约项目抓开工、在建项目抓投产”的思路,对签约项目,联审联批,尽快办结有关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对开工项目,科学安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力争早日建成、发挥效益。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再谋划储备一批事关濮阳发展全局的大项目、好项目,争取明年有更多项目纳入省计划盘子。要继续开展“项目建设无冬季”活动,从集中谋划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中筛选150个重大项目,提前运作,打好基础,确保明年2月底前集中开工建设。要持续推进中心城市综合提升。坚持好建成区综合提升、新区建设周例会制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以拆促建”、城区水系、绿系、美化亮化建设,全力提升建成区、加快建设濮阳新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力和承载力。同时,要大力推进县城和小城镇建设。要加大开放招商工作力度。绘制好产业图谱和招商图谱,组建专业招商团队和专业谈判队伍,提高招商引资专业化水平;突出龙头招商、集群招商,努力引进一批行业龙头项目和关联度高的配套项目,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支持本地企业通过嫁接重组做大做强;加强招商项目台账管理,盯紧已签约项目,努力提高项目落地率;强化配套服务,夯实开放招商工作基础。
三要与农业农村五项重点工作相结合。各县区、各单位要以“一创双优”活动为动力,以提升标准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惠民增收为目的,围绕调结构、扩规模、促提升、树形象的基本思路,抓重点、攻难点、举亮点,切实强化农村基础设施,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搞好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农村民生,切实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四要与解决信访问题百日攻坚行动相结合。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攻坚重点,着力办结一批信访积案、解决一批热点问题、及时化解新的信访问题。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实现我市信访形势的根本好转,努力为赶超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要与关注民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相结合。要切实抓好市政府确定的十项民生工程,确保兑现对群众的承诺。要下功夫解决好出行、就业、就医、社保、入学、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对转变作风关注民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专项行动挂牌推进、集中交办的具体事项,要确保解决到位,让群众更多地感受到“一创双优”活动的成果,增强活动的凝聚力。
中央“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控制调研陪同接待。部长到基层调研,陪同人员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领导到基层调研,随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座谈时不摆放花草和水果香烟。在县区调研原则上安排在当地机关餐厅用工作餐,一律不上烟酒。
2、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篇幅和发放范围。坚持发文计划统筹审批制度,不层层转发,不照搬照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定且继续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以部名义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2500字。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部机关网站和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文网络传输、网上办理。
3、严格控制简报刊物种类、期数和篇幅。严格按照部务会审议精简后的简报刊物种类执行,不得随意增办简报刊物。以部名义上报下发的简报刊物只保留《濮阳组工信息》、《濮阳组工通讯》,并严格控制期数、篇幅和发放范围。《濮阳组工信息》每期一般不超过1500字,全年不超过150期。
4、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组织系统全市性会议及业务性工作会议和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一律由办公室统筹后报部领导审批。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人员参加,时间不超过半天。全市性会议一律安排在协议宾馆召开,会议人数不超过120人;业务性工作会议安排在部机关会议室召开,会议人数不超过60人。所有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无关活动、不赠送纪念品。
5、严格控制各类活动。未经市委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及各类论坛,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从严控制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不安排与工作无关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考察活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单位内部搞各种乡情联谊活动。
6、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须报主管部长同意,并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不超标准住宿,工作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一律不准喝酒。办公用品简朴实用,不配备高档用品。文件简报资料减少彩色印刷,节约用纸,提倡双面打印。加强部机关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降低燃油费用。
7、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部机关接待客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安排在协议饭店或宾馆,不得提高接待标准。公务接待用餐要压缩陪同或参与人员,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不搞公款相互宴请,反对公款私请。
8、严格落实禁酒规定。严格遵守市纪委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一律禁止饮酒。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不得酗酒和酒后驾车。生活中饮酒有度不超量,饮酒文明不相劝,杜绝酗酒不出格。
9、严格落实联系群众制度。深化组工干部下基层制度,与困难党员和群众结对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多与党员、干部、群众及人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愿望需求,为其排忧解难,体现组织的关心。全员参加信访接待,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不得因故推诿、口气粗暴。
10、严格落实督查考核。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部机关自身建设、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督查和干部考核。办公室和机关党委、人事科每年年底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部务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本站北京12月13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通知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院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倾听群众意见,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建立完善案件信息查询机制,切实方便当事人及时有效查询相关案件信息。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建设,坚决杜绝“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建立完善专门法庭,方便群众诉讼。 通知强调,要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中级以上法院要建立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司法信息。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建立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通知要求,要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沟通联络。高度重视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特约人员的咨询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微博发布管理制度,有条件的法院要适时开通工作微博,加强与网民的沟通互动。建立完善法院民意沟通信箱,对收到的各类信件要安排专人整理归纳,落实承办部门,及时向群众反馈。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机制。 通知指出,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进一步控制会议数量,严格限制参会人数,切实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会议活动要厉行节约,不得赠送礼品、纪念品,严格禁止借召开会议之机到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在高档酒店召开会议,严格控制研讨会、论坛、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等。 通知强调,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数量。减少各种资料汇编的印制,严禁以培训班、会议的名义印制各种资料汇编。提倡行短文,严格控制文件字数,反对奢华文风。大力推动办公自动化建设,倡导无纸化办公,可以通过传真下发的材料不再印制纸质文件。 通知要求,要改进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实效。各级法院领导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研。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用警车开道,原则上在法院机关食堂就餐。严禁在调研过程中收受各种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进一步提高调研工作质效,突出调研重点,抓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切实规范对各级法院领导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对一般性调研活动不作宣传报道;对确需宣传报道的重大调研活动,要注重根据工作需要和新闻价值,合理安排报道篇幅。
新思想 新观点 新论断 新要求——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内涵与实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这不仅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政治宣示,也是对新形势下治国理政方略、内政外交政策的全面阐释。
这些重要讲话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和当代中国的发展战略,升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勾画了党和国家走向未来的宏伟图景,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思想理论成果的最新进展。
学习好、把握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就是对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再推动、再落实,我们必须在深刻理解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推动实际工作上下功夫。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表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和伟大实践,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部署等,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我们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顽强的努力,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丰富其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首次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又先后在多个重要场合发表重要讲话,对中国梦的内涵实质、实现道路、依靠力量、历史意义等作了系统阐释。中国梦的本质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中国梦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典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思想理论成果,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指明了方向,成为当今中国发展进步的高昂旋律、思想引领和精神旗帜。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也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今天,也就没有中国的明天。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聚合各项相关改革协调推进的正能量,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这些重要论断,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党关于改革开放的理论总结,凝聚了我们朝什么方向改革、如何推进改革的共识和力量,为新时期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基本遵循。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发展是夯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的根本途径。习近平多次强调,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谁动作快,谁就能抢占先机,掌控制高点和主动权;谁动作慢,谁就会丢失机会,被人甩在后边。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住、微观政策要放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稳中求好、稳中求优。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些重要论断,是在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深刻揭示了发展是解决我们前进道路上所有问题困难的关键,符合历史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为全党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引领和行动指针。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坚持宗旨意识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这些论述和观点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们要坚持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是真正英雄的唯物史观,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些论述和观点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习近平强调,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人民就幸福安康。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要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必须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必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这些论述、观点和要求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充分体现了中央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将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反腐倡廉关键在于“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体现了中央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的坚定决心。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抉择。习近平强调,没有和平,中国和世界都不可能顺利发展;没有发展,中国和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世界繁荣稳定是中国的机遇,中国发展也是世界的机遇。要强化战略思维,增强战略定力,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坚定不移地做和平发展的实践者、共同发展的推动者、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全球经济治理的参与者。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这些重要论断和阐述,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国际大环境、大格局、大趋势的清醒认识,是对我国和平发展外交政策和战略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穿一系列讲话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贯穿并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比如,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善于从问题出发,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发展的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等等。这些论断闪耀着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光芒。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科学判断形势任务,观察和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挑战,全面看待前进道路上的主流和支流,增强问题意识,善用底线思维,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
习近平还就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促进两岸和平统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重要问题,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既有理论的继承与创新,又有实践的总结与发展,既有立足于发展全局的宏观认识,又有着眼于操作层面的具体部署,既有浑厚的历史底蕴,又有丰富的时代内涵,是高度的政治性、理论性、系统性与针对性、指导性、贴近性的有机统一,贯穿着马克思主义观点和党性原则,闪耀着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光芒,充满着合党心、顺民意、鼓士气的巨大感召力,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自信和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责任担当,顺应了当今中国的发展大势、顺应了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顺应了世界发展进步的潮流,对指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将在全党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鼓舞和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为人民服务 (一九四四年九月八日) 毛泽东 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张思德⑴同志就是我们这个队伍中的一个同志。 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⑵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精兵简政”这一条意见,就是党外人士李鼎铭⑶先生提出来的;他提得好,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采用了。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们还要和全国大多数人民走这一条路。我们今天已经领导着有九千一百万人口的根据地,但是还不够,还要更大些,才能取得全民族的解放。我们的同志在困难的时候,要看到成绩,要看到光明,要看到希望,要提高我们的勇气。中国人民正在受难,我们有责任解救他们,我们要努力奋斗。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我们想到人民的利益,想到大多数人民的痛苦,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不过,我们应当尽量地减少那些不必要的牺牲。我们的干部要关心每一个战士,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去。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用这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
纪念白求恩毛泽东(一九三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白求恩同志是加拿大共产党员,五十多岁了,为了帮助中国的抗日战争,受加拿大共产党和美国共产党的派遣,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去年春上到延安,后来到五台山工作,不幸以身殉职。一个外国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当做他自己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国际主义的精神,这是共产主义的精神,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都要学习这种精神。列宁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要拥护殖民地人民的解放斗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无产阶级要拥护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世界革命才能胜利。白求恩同志是实践了这一条列宁主义路线的。我们中国共产党员也要实践这一条路线。我们要和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要和日本的、英国的、美国的、德国的、意大利的以及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才能打倒帝国主义,解放我们的民族和人民,解放世界的民族和人民。这就是我们的国际主义,这就是我们用以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和狭隘爱国主义的国际主义。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学习他。不少的人对工作不负责任,拈轻怕重,把重担子推给人家,自己挑轻的。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出了一点力就觉得了不起,喜欢自吹,生怕人家不知道。对同志对人民不是满腔热忱,而是冷冷清清,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这种人其实不是共产党员,至少不能算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从前线回来的人说到白求恩,没有一个不佩服,没有一个不为他的精神所感动。晋察冀边区的军民,凡亲身受过白求恩医生的治疗和亲眼看过白求恩医生的工作的,无不为之感动。每一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学习白求恩同志的这种真正共产主义者的精神。白求恩同志是个医生,他以医疗为职业,对技术精益求精;在整个八路军医务系统中,他的医术是很高明的。这对于一班见异思迁的人,对于一班鄙薄技术工作以为不足道、以为无出路的人,也是一个极好的教训。我和白求恩同志只见过一面。后来他给我来过许多信。可是因为忙,仅回过他一封信,还不知他收到没有。对于他的死,我是很悲痛的。现在大家纪念他,可见他的精神感人之深。我们大家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从这点出发,就可以变为大有利于人民的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愚公移山
毛泽东(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
这是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闭幕词。
全文:
我们开了一个很好的大会。我们做了三件事:第一,决定了党的路线,这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打败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第二,通过了新的党章。第三,选举了党的领导机关——中央委员会。今后的任务就是领导全党实现党的路线。我们开了一个胜利的大会,一个团结的大会。代表们对三个报告⑴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许多同志作了自我批评,从团结的目标出发,经过自我批评,达到了团结。这次大会是团结的模范,是自我批评的模范,又是党内民主的模范。 大会闭幕以后,很多同志将要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将要分赴各个战场。同志们到各地去,要宣传大会的路线,并经过全党同志向人民作广泛的解释。 我们宣传大会的路线,就是要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建立起一个信心,即革命一定要胜利。首先要使先锋队觉悟,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使全国广大人民群众觉悟,甘心情愿和我们一起奋斗,去争取胜利。要使全国人民有这样的信心: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不是反动派的。中国古代有个寓言,叫做“愚公移山”。说的是古代有一位老人,住在华北,名叫北山愚公。他的家门南面有两座大山挡住他家的出路,一座叫做太行山,一座叫做王屋山。愚公下决心率领他的儿子们要用锄头挖去这两座大山。有个老头子名叫智叟的看了发笑,说是你们这样干未免太愚蠢了,你们父子数人要挖掉这样两座大山是完全不可能的。愚公回答说:我死了以后有我的儿子,儿子死了,又有孙子,子子孙孙是没有穷尽的。这两座山虽然很高,却是不会再增高了,挖一点就会少一点,为什么挖不平呢?愚公批驳了智叟的错误思想,毫不动摇,每天挖山不止。这件事感动了上帝,他就派了两个神仙下凡,把两座山背走了⑵。现在也有两座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大山,一座叫做帝国主义,一座叫做封建主义。中国共产党早就下了决心,要挖掉这两座山。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不断地工作,我们也会感动上帝的。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全国人民大众一齐起来和我们一道挖这两座山,有什么挖不平呢? 昨天有两个美国人要回美国去,我对他们讲了,美国政府要破坏我们,这是不允许的。我们反对美国政府扶蒋反共的政策。但是我们第一要把美国人民和他们的政府相区别,第二要把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们和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相区别。我对这两个美国人说:告诉你们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们,我们解放区禁止你们到那里去,因为你们的政策是扶蒋反共,我们不放心。假如你们是为了打日本,要到解放区是可以去的,但要订一个条约。倘若你们偷偷摸摸到处乱跑,那是不许可的。赫尔利已经公开宣言不同中国共产党合作⑶,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到我们解放区去乱跑呢? 美国政府的扶蒋反共政策,说明了美国反动派的猖狂。但是一切中外反动派的阻止中国人民胜利的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现在的世界潮流,民主是主流,反民主的反动只是一股逆流。目前反动的逆流企图压倒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的主流,但反动的逆流终究不会变为主流。现在依然如斯大林很早就说过的一样,旧世界有三个大矛盾:第一个是帝国主义国家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第二个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第三个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帝国主义宗主国之间的矛盾⑷。这三种矛盾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发展得更尖锐了,更扩大了。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所以虽有反苏反共反民主的逆流存在,但是这种反动逆流总有一天会要被克服下去。 现在中国正在开着两个大会,一个是国民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一个是共产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两个大会有完全不同的目的:一个要消灭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势力,把中国引向黑暗;一个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中国封建势力,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把中国引向光明。这两条路线在互相斗争着。我们坚决相信,中国人民将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大会的路线的领导之下,得到完全的胜利,而国民党的反革命路线必然要失败。
讲责任,定标准
讲规矩,提效率
讲自觉,比效益
范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王身太
近日以“讲责任、讲规矩、讲自觉,提高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益、提高工作效率”为主题的“三讲三提高”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通过学习,我们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提高党性修养, 强化能力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廉政守纪,遵守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第一,讲责任。一个人的责任心如何,决定着在工作中的态度和能力,决定着其工作的好于坏。有了责任心,才会认真思考,勤奋工作,才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才会主动处理好分内分外的相关工作,有责任才能激发工作潜力,工作才有动力。责任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工作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来是同职业联系在一起的,不管你干什么,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具有高尚品质的人都会把这份责任化为一种信念,在工作中默默奉献。讲责任,要忠实履行本职职责,敢于挑重担、尽职尽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坚持原则,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讲规矩。党员干部如何讲规矩?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这本来就是规矩之要义。讲规矩,要有大局意识。要把维护好当前的社会稳定当作第一责任,作为促进跨越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局面,就没有心思和精力抓发展,机遇再好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它流逝。讲规矩,要有服务意识。党员干部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要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办,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基本标准。不仅要态度好,还要效率高;不仅要有服务意识,还要有服好务的能力和素质;不仅要把服务当做一种责任表达,还要把服务当做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关爱。用满意的服务,换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讲规矩,就要率先垂范。一是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二是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城管执法者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执法者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最强有力的捍卫。三是要结合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当前,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制意识的低下,有法不信法,有法不守法,信访不信法,不讲诚信,不讲道德等等。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有赖于全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
第三,讲自觉。重品行是讲党性的体现,是讲自觉的基础。重品行,就会“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把个人兴趣、爱好、欲望等一言一行,都自觉纳入时代的道德范畴之中,真正树立高尚的品格。品行是具体的,日常的言行举止能够折射出一个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反映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员干部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说到底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陈毅同志也曾说过,“做官先做人,做人德为先”。古人也有许多做人的名言,如“吾日三省吾身”、“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对一个人进行评价时也非常注重对其品行的考量,曾有人说:“人生最大的资本是品行”,对于我们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地注重对个人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锤炼和提升,在做人上要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并且比普通人有更高的要求。
立足岗位提高工作标准。勤奋好学,学以致用”是提高标准的重要途径。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不懈学习相关知识。学习要有计划性和系统性,读一本书,读一本好书,学习提高自己的休养。力争做到“业务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干部做到提升政治素质、能力素质、业务素质,政治靠得住,工作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
立足岗位提高工作效益。社会不断进步,作为一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不断吸取新鲜的营养来充实自己,用向书本学习、向经验学习、向同事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益。“追求卓越,赢得信赖”是我坚持不懈的行动口号,努力创造卓越,追求完美,紧紧围绕“一创双优”这个中心,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理念,更新思想观念,让群众满意是我们的宗旨和信念。
立足岗位提高工作效率。点多、面广、线长,是城市管理在阳光下执法的一个难点。因此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讲创新、讲争创。对于城管人,我们首先要做到一“明”。对违章、违法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文化层次、心理情绪、违章行为的规模、频率及执法现场的周围情况等要“明”;二“勤”。执法中要做到“眼勤、嘴勤、腿勤、手勤”;三“诚”。对待当事人要有诚心,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四“严”。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当前,我们要整好作风,创新理论,实践到位,这就需要我们共同开动脑筋,团结奋进,有一份热,发一份光,为范县的明天更加美好,作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 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或者在离任、辞职、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用公款出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 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 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 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 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二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 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警械等特殊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七条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条 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序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官行为规范
编辑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 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二、立案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
(二)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十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二)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
(五) 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
(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一) 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二) 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三)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
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四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
(一) 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二)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
(一) 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
(二)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一) 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二) 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 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
原则上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八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一) 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二) 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
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一) 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二) 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
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一) 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
(二) 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
(三) 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
(一)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
(二) 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一) 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二) 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
(三) 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
(二)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
三、庭审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 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 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 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 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
(一)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 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
(三)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四) 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
(五)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
(六) 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七) 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发生恶性事件。
第二十八条 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
(一) 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二)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三) 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九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一)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三)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四)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六)严禁酒后出庭。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一)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七)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一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一)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三)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一) 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
(二)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
(一) 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
(二)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 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四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一) 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
(二) 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
(三) 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
(四) 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要求其签字、捺印;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宣判时注意事项
(一)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二)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
(三)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四)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五)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一) 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一) 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二) 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材料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四、诉讼调解
第三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二) 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
(三) 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第四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
(一)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三)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公平,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十一条 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
(一)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
(二)未经特别授权的,可以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
第四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
(一) 有调解可能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调解;
(二) 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调解。
第四十三条 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
(一) 告知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对涉及到他人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修正;
(二) 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
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调解的实际需要进行表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
(一) 继续做好协调工作,尽量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争取调解结案;
(二) 分歧较大且确实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
五、文书制作
第四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 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文字精炼;
(三) 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四) 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质量责任的承担
(一)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
(二) 对裁判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法官,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
第四十八条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
(一) 准确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
(二)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三) 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应当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四) 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延期审理等环节的流程等一些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
(一) 简要、准确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
(二) 应当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
(一) 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
(二) 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三)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
第五十一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 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 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 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 应当进行准确、客观、简练的说理,对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二) 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确定有罪的,对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
(三)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理清案件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四) 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十三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一) 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
(二) 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
(三) 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一) 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
(二) 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六、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 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坚决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 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十六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 应当从有利于执行考虑,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 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一) 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二) 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 被执行财产的查找
(一)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 应当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执行当事人请求和解
(一) 及时将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 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三)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书面和解协议并归档,或者将口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执行中的暂缓、中止、终结
(一)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二)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 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 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 要求案外人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
(二)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暂不处分;
(三) 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纠正;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六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一) 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 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 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执行款的收取
(一)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
(二)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三)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四) 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执行款的划付
(一)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二)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三) 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十七条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
(一) 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有关法院补正,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 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继续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协助执行
(一) 应当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二) 仍拒不协助的,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八、业外活动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 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 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八十二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 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二)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 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 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 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 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 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十八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 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 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 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第八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 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 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 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 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九、监督和惩戒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具体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九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九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官退休后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河南省高院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请、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及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向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借用钱物,要求其报销各种费用;
五、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
六、严禁违反规定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七、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严禁滥用械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申诉人、上访人采取冷、横、硬、推、拖等不负责任的态度;
九、严禁酒后驾车、开庭、执行公务及在工作时间饮酒;
十、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与婚丧嫁娶、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法官,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河南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向社会公布“十条禁令”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河南高院也将设立专门督察机构,进行督查和整改。对有关法院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究而不力的,坚决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