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1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徐小军(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小军与被害人冯宝琪(化名)系邻村村民,二人平时经常来往,并不断在一起打牌。2013年12月11日晚七时许,被害人冯宝琪家来到被告人徐小军来到中索要徐小军在打牌时向其借的3000元欠款,二人在徐小军家门口发生争执,后二人进行厮打,在厮打中徐小军将冯宝琪腹部跺伤。经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冯宝琪的伤情构成重伤。2013年12月31日徐小军赔偿冯宝琪经济损失140000元,得到了冯宝琪的谅解。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小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徐小军犯罪后能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之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徐小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