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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被判徒刑方知后悔

  发布时间:2014-06-19 11:49:29


    6月13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案件,被告人吴宝山(化名)因充装家中做饭用的气包,锯油井套管阀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0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吴宝山欲到其村东油井上充装家中做饭用的气包,因该井套管阀门被焊住,吴宝山遂携带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二厂37号站5-5921井场,企图用钢锯将该井套管阀门焊接处锯开,正在锯时,被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一区治保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宝山为充装气包用于家庭生活,故意破坏正在生产中的油井附属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吴宝山充装气包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用气,本案只是将油井套管阀门防盗部分破坏,并未造成天然气外泄,且吴宝山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吴宝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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