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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出事故 共餐同伴都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30 15:59:42


    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张继奎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279120元,判决由共同就餐的被告刘涛、王军、李杰各赔偿五原告4652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继奎、刘涛、王军、李杰均是郭连贵雇佣的工人,2013年10月23日中午,郭连贵带张继奎、刘涛、王军、李杰一同去饭店吃饭,期间五人共同饮用了近二斤白酒。饭后张继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赶超一辆大货车而撞到路边树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范县交警队认定张继奎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此事故负有全责。经事后调解,郭连贵赔偿死者亲属2万元,并定有赔偿协议约定死者亲属不再要求郭连贵承担任何额外的赔偿责任。刘涛、王军、李杰与死者亲属经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父、母、妻子及两子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涛、王军、李杰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069.9元。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张继奎大量饮酒后仍坚持驾驶机动车导致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本人的酒后驾驶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张继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车回家,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定为85%。郭连贵、刘涛、王军、李杰等共同饮酒人明知张继奎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酒后驾车未尽到有效的劝阻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张继奎的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作为共同饮酒人四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郭连贵身为张继奎等四位工人的负责人以及聚餐饮酒的组织者,其相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而言,应负有首要的提醒、照顾义务,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定为10%,其余的共同饮酒人承担补充责任,三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比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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