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光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光某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范县城南线范县白衣阁乡路口北街处摔倒在地,后与王某驾驶的牌照号为鲁P9D852的三轮汽车相撞。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光某、王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光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3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光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光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