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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他人 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4-08-19 11:39:41


    误把他人当骗子,拳脚相向致人伤。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66.1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史某与案外人史某某同村居住,原告李某系史某某丧偶后的伴侣。2013年07月07日,原告李某在去给侄媳妇做饭的路上遇见被告史某,被告误把原告当作骗子,未经详细询问便对原告拳脚相向。原告受伤后共花医疗费用16533.1元,其中被告为原告结算1859.26元。被告于事后给付史某某12000元现金作为对原告的赔偿,原告对此表示不满。后双方又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0672.25元。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史某无故殴打原告李某并致其身体受伤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被告作为侵权人对此存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为19266.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2000元,被告仍需支付给原告7266.1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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