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合伙盗窃他人财物。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郭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范县王楼乡宋海村某村民家中,盗窃铃木牌125型摩托车一辆、康佳牌液晶电视机一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郭某于2014年04月22日到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投案。经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5660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返还失主。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且郭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陈某有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物已全部返还,未对失主造成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郭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根据陈某、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本案的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