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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他人犯罪法 害人害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8-19 11:45:59


    有人传授科学知识,受人拥戴;有人传授养生之道,受人尊敬;可有人却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结果害人又害己。2014年7月22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2日,被告人邢某与同村村民杨某、李某(均已判刑)在王楼开发区的某饭店喝酒吃饭,吃饭时邢某向杨某、李某二人详细传授了骑摩托车抢夺骑自行车妇女的挎包的方法、技巧。后杨某、李某二人按照邢某传授的方法、技巧先后抢夺四次,共抢夺手机四部,现金1000余元。邢某于2004年09月06日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02月23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本案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邢某经多次传唤不到案,2014年5月被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将抢夺犯罪的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邢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邢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多次传唤均不能到案,致使案件中止审理,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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