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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出连环案 被判拘役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9-03 08:19:06


    2014年8月1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豫JQV6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范县新区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建设路由北往南行驶左转弯上黄河路的朱某驾驶的豫JF588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何某驾驶的车辆斜穿过黄河路中间黄线南侧的花池,撞上在黄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上骑两轮电动车的李某某,朱某驾驶的客车被撞后失控与停在黄河路上等红灯的丁某驾驶的电动巡逻车相刮擦,造成李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一方赔偿被害人朱某、丁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1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方均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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