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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发布时间:2014-09-03 08:25:10


    2014年7月2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66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被告韩某向案外人葛某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2%,即每月利息1000元,由原告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日下午,被告韩某为葛某出具欠条,原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葛某多次向被告韩某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后被告外出且下落不明。2013年03月29日,葛某向原告王某催要借款时,原告向葛某偿还了该笔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葛某当日为原告王某出具了收条及还款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后,一直找不到被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韩某支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6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向债权人葛某借款并为葛某出具欠据,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与债权人葛某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各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故对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予以认可。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葛某可随时主张自己的债权。被告韩某有向债权人葛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原告王某在向债权人葛某履行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韩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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