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提供劳务受伤害 法院判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24 09:44:22


    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1022.4元,护理费125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合计2993.96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3年09月份受雇于被告张某,为其从事粉刷外墙工作。2013年10月11日14时左右,原告在粉刷过程中因脚手架突然倒塌致原告坠落受伤。经诊断原告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胫骨远端外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18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除支付医疗费外,被告未再向原告作其他补偿,为此双方引起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李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因脚手架塌倒致伤住院,被告张某对原告所受伤害应当承当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230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