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均在各自临街门面房经营农药、种子和化肥。2014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之妻朱某因自家的门市被范县工商部门处罚,而无端猜疑,在街上对着刘某的门市不指名道姓的进行辱骂,致刘某与朱某对骂,孙某赶来后辱骂刘某,将刘某推至刘某的门市内,并将刘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孙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刘某请求法院对孙某从轻处罚。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孙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