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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 被判二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4-09-24 09:48:08


    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窜至清丰县瓦屋头乡霍子寨村,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以低廉价格卖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900元。2010年11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窜至清丰县马村乡南街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所盗铜芯以低廉价格卖给出。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0170元。案发后张某退回所分赃款300元。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劣迹。其在案发后将赃款退回,对于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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