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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水身亡 范县法院借力人民陪审员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4-09-24 09:49:14


    “太谢谢你们法官了,要不是你们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我真不知道啥时候能拿到5万元赔偿款,我家与刘海(化名)家的恩怨可能到死都不会消除。”日前,在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杨集人民法庭,拿到5万元赔偿款的刘君(化名)握着主审法官的手不停地道谢。

    2014年5月22日,对于河南省范县杨集乡刘庄村刘君一家来说是个灾难性的日子。吃完中午饭,和往常一样,他们5岁的儿子活蹦乱跳地出去找几个小伙伴玩耍。傍晚时分,他们夫妻等来的不是儿子飞快跑回来的身影,而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噩耗:儿子在玩耍时掉到同村刘海家的鱼塘内溺亡。刘君一家顿时陷入了无尽的黑暗,怎么也无法接受一个活蹦乱跳的儿子说没了就没了的残酷现实。

    事件发生后,在屡次与刘海就赔偿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刘君和妻子一纸诉状将刘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杨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抒己见,对立情绪严重。原告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20余万元。而被告则认为自己的池塘未采取防护措施并不必然会导致刘浩(化名)死亡,是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错在原告,拒绝赔偿。

    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处理的焦点和难点是要先确定原告的损失,再划分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轻易下判,但这样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会给今后的执行带来困难。

    庭审后,法官先后多次同原、被告协商,但双方均坚持自己的看法不肯让步,调解一直无果。在此情况下,法官改变办案思路,主动邀请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一方面做被告刘海的调解工作,向其宣讲法律,促使其认识到其对自己的池塘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造成刘浩溺亡的原因之一,如能给予一定经济赔偿,也算是对刘君这个受伤的家庭一点安慰。另一方面从监护责任等规定向刘君夫妇宣讲法律规定,让其认识到自己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子死亡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耐心疏导,双方态度逐渐有所缓和。抓住这一有利机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再次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海一次赔偿刘君夫妻损失5万元,并当庭履行。

    此案中,法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情的优势,引导他们参与纠纷调处、指导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相互合作,让这起因溺子产生的邻里赔偿纠纷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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